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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内信用卡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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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日常生产生活中,信用卡消费或借款是非常常见的消费形式,很多夫妻通过信用卡消费或借款的方式满足各种资金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凤阳离婚律师回复:

《民法典》第1060条和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规定,该两条规定考虑了日常家事代理和夫妻共同意思自治的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夫妻一方信用卡债务的性质,需要考虑夫妻双方对信用卡消费或借款是否具有合意及追认、消费或借款的时间是否处于分居期间、消费或借款的用途是否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是否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多种因素,围绕信用卡消费或借款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1.夫妻共同意思自治:

夫妻共同意思自治可分为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形成。在事前阶段,夫妻双方如果通过约定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负债分割作出意思表示,将极大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消费方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情况被另一方所知晓,并且另一方表示同意,则会被认定为对于共同负债作出了意思表示。例如,消费方使用另一方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且对方未表示反对,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事后阶段,如果消费方与另一方达成协议,作出了共同或者分别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将被法院视为夫妻对于还款的责任分配作出了约定,法院将依照夫妻双方的协议对于债务性质进行判断。

 

2.信用卡债务产生的时间
 

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状态,如果说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因通常情况下分居后一方鲜少使用信用卡消费或者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此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小;

反之,如果夫妻双方只是感情状况不佳但未进行分居,因信用卡消费或借款的时间产生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

 

3.信用卡消费的用途
 

在夫妻日常生活消费方面,信用卡债务的实际用途亦是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资金用途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需要,如买房、买车、房屋装修等,夫妻双方都会从信用卡借款中受益,此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资金是用于一方的生活消费,如健身、美容等,则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概率较大。

  
4.日常家事代理权

 

如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信用卡消费或者借款的用途及金额并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则另一方以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主张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极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5.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主要因素外,法院亦应考虑不同家庭的生活状况,例如,综合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失业、疾病等因素,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生活消费需求等个案因素,以此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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