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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年满18周岁,上大学的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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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对上大学的子女是否仍有抚养义务?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父母是否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凤阳离婚律师回复:

没有抚养义务。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缺乏劳动能力)的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上大学时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已经成年,此时父母已经没有抚养义务。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注意:

《意见》与《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这就涉及到了法的如何适用问题。《解释》与《意见》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但《解释》是在《意见》之后生效的,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效力要高于意见,当二者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以《解释》为准。

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

 

可见,“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限定在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因此在大学就读不属于父母必须履行义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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