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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加名,赠与方能否撤销该约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3浏览量:
法律咨询:

我与配偶签订了一份协议,将配偶婚前购买、登记在配偶名下的一套房产,约定为我和配偶共有,等还完贷款后加上我的名字,现在我们感情发生变化了,配偶不想给了,TA可以反悔吗?

凤阳律师回复:

 
在上述问题中,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和对方共有、加名,不论共有的份额是多少,实际上这是一种赠与。

 
而所谓的反悔,在实践中,通常是以撤销的方式作出的,上述问题换一个说法,也就是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婚后赠与配偶方相应的份额,能否撤销?

 
我们先看《民法典》中关于赠与撤销的法律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用白话解释一遍就是:

 
赠与的财产,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也就是动产交付之前、不动产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而不可以撤销的有三种情况:

 
1、动产交付后、不动产登记后,就不可以撤销;

 
2、虽然没有在形式上转移所有权,但是赠与合同已经去办理了公证,就不可以撤销。

 
3、具有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即便没有公证、没有转移所有权,也不可以撤销。
 
 
回到上述的问题,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婚后赠与配偶方相应的共有份额,能否撤销?

 
《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施行以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即便夫妻双方针对一方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共有作出了书面约定,但是如果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办理公证,赠与方是可以任意撤销的。

 
所以,建议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还有按揭无法及时加名,那就尽量去进行公证,以规避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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