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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时,孩子想跟谁,法院就判给谁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7-12浏览量:

法律咨询:

变更抚养关系时,孩子想跟谁,法院就判给谁吗?8周岁以上子女的选择权。法院对8周岁以上子女的选择如何抉择?

凤阳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据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依据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照顾关爱情况,对于成长环境优劣做出一定识别和判断,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在抚养关系问题上,应依法征询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意愿的形成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并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应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

因此,法院应当结合未成年人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对是否支持抚养权变更进行审查判断。


【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甲与赵某甲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某乙于2011年12月出生,女儿赵某乙于2017年1月出生。2018年6月,王某甲与赵某甲协议离婚,约定王某乙、赵某乙均归母亲赵某甲抚养,王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此后,王某乙、赵某乙均随赵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定期探望子女。

2022年4月,王某甲在未与赵某甲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接走王某乙。此后,王某乙一直随王某甲共同生活。2022年12月,王某甲以王某乙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王某乙。

法院征询王某乙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王某甲和赵某甲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王某乙偏内向,喜欢妹妹,在与母亲、妹妹交流时活泼、幽默;王某乙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其父亲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自2022年12月起,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宣判后,赵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京03民终881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通州区法院(2022)京0112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还应结合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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