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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于房屋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办理抵押登记时有两种做法:1、登记在谁名下谁来办理抵押登记即可,无需配偶出具相关材料;2、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需要其配偶出面一同办理抵押登记,其配偶需书面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如未婚,需要出具未婚的声明,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第一种做法很容易出现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的情形,个人或银行等信贷机构一旦接受抵押,潜藏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私自以共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属于无权处分,抵押无效,但是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的,抵押有效。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协调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和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之间的冲突,当真正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对于真正权利人则赋予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责任的救济途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概括如下:
1、债权人受让抵押权时为善意。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就抵押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共有进行了合理审查。如果债权人为金融机构,应负有更严格的审查义务。仅以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夫妻一方且“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不能认定受让人构成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已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则抵押无效。如债权人与抵押人均有过错,抵押人应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一般情况下法院只在“法院认为”部分认定抵押无效,一般不再另行判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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