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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王某是夫妻,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名为张甲,二儿子名为张乙。张甲有一个儿子,名为张一。
张某名下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一从小在爷爷奶奶身边长大,因此张某和王某想将该房屋赠与张一。由于法律规定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张某和王某打算将该房屋直接过户到张一名下。
2016年3月,张某和张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某和王某相继去世。2023年2月,张乙起诉张一,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所有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问:张甲将房屋赠与张一的行为是否有效?
凤阳律师回复:
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予。张某和张一没有意识房屋存在王某的财产份额,要取得王某的书面同意,导致虽然当下顺利办理了过户,却为以后埋下了后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做出重要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本案中,张某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赠与给张一,虽然张某和王某双方均同意过户,但因张某无法拿出王某同意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张某过户的行为侵害了共有人王某的财产权益,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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