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员工入职申请不缴纳社保,离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18浏览量:
法律咨询:

凤阳一企业员工在入职时候承诺因个人原因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交了书面承诺书,一切责任自担。公司也按未为周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后,员工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发出离职申请,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请问凤佳律师,员工入职主动提出并书面申请不缴纳社保,离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保是否有效?员工入职书面承诺不要求公司缴纳社保,能否免除公司缴纳社保的义务?凤阳本地企业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凤阳律师回复法律咨询:

律师观点:员工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单位未缴社保,员工据此解除合同可获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员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员工与公司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不仅有损其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性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公司虽然提交了员工
关于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承诺》,证明员工系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员工
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应按照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有劳动争议,在凤阳怎么找律师,来安徽凤佳律师事务所。推荐凤阳、蚌埠企业法律工伤、劳动争议的,找凤阳律师。

 

咨询律师

欢迎咨询面谈

导航搜索:安徽凤佳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55069988

地址: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顺城路与惠政路交叉口(凤都名门小区西南角商业三楼)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805506998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