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前科”怎么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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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三2015年盗窃他人财物80000元,2020年又抢劫他人财物5000元。但办案机关仅查明了2020年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在抢劫罪的刑罚执行完毕释放后,才发现其2015年实施盗窃罪的犯罪行为。此时无法数罪并罚,只能对前罪单独定罪量刑,问题是能否认定张三有“前科”?

凤阳刑事律师回复:

 

 关于“前科”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个人理解“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即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包括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

前科制度设立的意义,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从重打击重复犯罪且不知悔改、仍有再犯可能性的犯罪分子。

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前科,应当是看行为人在本次有罪判决之前,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在此次需要判决的犯罪行为之前,而非仅看在本次判决之前是否被刑事处罚过。

如果用公式总结的话,即前科应当同时符合“犯罪行为在前+法院判处刑罚在前”两个条件,简言之即“行为在前且刑罚在前”。

 

上述案例中张三先后犯两罪,后罪被发现依法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前罪才被发现,仅符合“法院判处刑罚在前”的条件,不符合“犯罪行为在前”的条件。因此,不能在判决中认定为有前科而增加其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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