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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一种5种,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而附加刑一种为3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缓刑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甚至它本身就不是刑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综合以上两条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暂缓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并在考验期满后,可能不再被执行原判的刑罚。故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决的刑罚是否为有期徒刑,看的是判决结果中对主刑描述,而是否缓刑不影响对判决中主刑的判断。
适用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可以宣告缓刑应符合的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不得适用缓刑的: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遵守的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考验结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撤销缓刑:(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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