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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徵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抵债债务合同有效;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虽约定债务人到期末清偿,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债权人诉请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意思是:不可以要求抵押物所有权,只能要求拍卖实现债权。
我国《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明令禁止抵邦权人或质权人在能务履行期限属满前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财产因做人所有,以避免债权人乘债务人之急追而滥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压低担保物价值的方式获取暴利。《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或流质的规定,意味着在属行期限届满前有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债物就归属于债权人的约定,因违反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规定而无效。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交付或者权属变更义务。
至于对拍卖所得价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则因抵债物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公示而异其效力。当事人订立以房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这意味着以物抵债,要想享有优先权,必须在签订协议时就把房子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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