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欠款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谁承担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2浏览量:
 法律咨询: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时会出现借条只是出现“名义借款人”,但钱不是他用的。用钱的是“实际借款人”,谁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凤阳律师回复:

究竟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根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名义借款人是否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等多种情况综合判断。

1、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

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在借款时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债务加入,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借款时,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披露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

若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根据隐名代理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用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建议:

 

 研究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可知,虽然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但其承担责任的概率却极大,因此建议:
 

   1、避免成为名义借款人;
 

   2、如果替人借款,应当与出借人、实际借款人签订相关协议,或者保留相关凭据,作为维权之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咨询律师

欢迎咨询面谈

导航搜索:安徽凤佳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55069988

地址: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顺城路与惠政路交叉口(凤都名门小区西南角商业三楼)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805506998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