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欠款

出借人明知借款已经偿还,用已偿还未收回的借条起诉,有何后果?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2浏览量:
法律咨询:

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未收回借条,若出借人明知该借条的债务已被清偿后,仍试图凭借此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再次偿还债务,法院会如何认定?

凤阳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借贷案件时,不能仅凭借条的表面合法性作出裁决。特别是在借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争议的核心时,法院会严格遵循程序法和证据规则,确保落实举证责任和抗辩责任,或依职权进行深入调查。

若证据表明借条所描述的债权债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或已得到清偿,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还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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