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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住户噪音扰民,我们该如何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6浏览量:

法律咨询:

楼上的住户每天不是拖椅子,就是小孩蹦蹦跳跳的声音,长期噪音不断,实在是太煎熬了,和楼上住户沟通过几次,没有任何效果,后找物业一起去沟通了几次,楼上住户也没有做出任何改变。问噪音的侵扰,怎么处理?能否到法院起诉?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凤阳律师回复:
 

邻居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一定的噪音在所难免,但楼上住户应当主动履行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楼下住户对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声响,也应当予以容忍。

当然,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当业主遭遇邻居噪音侵扰影响到正常生活时,可以先协商,争取妥善解决双方纠纷;协商不成,可以向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反映情况,由他们居中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或投诉,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的;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主张排除妨害的一方应当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具体的举证证明内容有:(1)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2)相邻义务人实施了妨害行为;(3)主张排除妨害一方的相邻权益遭受侵害;(4)相邻义务人的行为与相邻权遭受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主张排除妨害一方需注意,一定要提供专业鉴定机构的噪音检测报告,自行录制的录音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信,从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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