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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 |
以医疗费凭证为准。 |
伤残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误工费 |
(一)误工费(误工收入)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二)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营养费: |
以当地公职人员差旅费为标准计算。 |
护理费: |
按照护理人员误工工资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工作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为准。 |
住院期间伙食费: |
按照当地公职人员差旅费为标准。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若伤者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可以主张该项目。 |
交通费: |
以伤者住院转院或者家属陪护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发票或支付凭证为准。 |
精神抚慰金: |
一般以伤残等级为标准计算。 |
鉴定费: |
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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