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小区开棋牌室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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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开棋牌室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凤阳刑事律师回复:

开设赌场犯罪属于行为犯,没有数额和人数等相关要求。即只要有开设赌场行为的.就可以立案追诉。因为入罪几乎无门槛,故对小区开棋牌室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应持谨慎态度。

 

有罪判决的案例:

被告人总共设了三张桌子,一张斗地主,两张晃晃麻将。斗地主桌是地主赢了付10块钱台费,上限150元。麻将桌是每局收2元,上不封顶。4个月的时间,地主桌收台费2万余元,麻将桌收台费6万余元。被告人被控开设赌场罪,经审理被控案件法院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八个月有期徒刑。

无罪判决的案例:

 

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宣告无罪案中被告人私开棋牌室,向每位参与者收取 50元台费,另以200元每天的报酬雇佣贾某提供支付结算、饮水、卫生清扫服务。22年4月21日至6月14日间,累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贾某获利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仅收取每人50元(6小时)台费,并无其 他“抽头渔利”行为,其收取费用的标准并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提供娱乐活动。参与打牌人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几百元左右,最高数额 在2000元以下。鉴此,不宜认定被告人存在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的行为。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无罪案作为参照,只收取台费,无其他抽头渔利,且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地区同类棋牌室收纳标准的,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对比两个案件,可以说几乎一样,但定性上迥然不同。
 
法释[2005]3号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但“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如何具体界定?只收台费能不能解释进这一条而出罪?何谓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标准如何界定?实践中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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