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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医疗费、 ⑵误工费、 ⑶护理费、 ⑷住院伙食补助费、
⑸营养费、 ⑹交通费、 ⑺残疾赔偿金、 ⑻残疾辅助器具费、
⑼死亡赔偿金、 ⑽丧葬费、 ⑾被扶养人生活费、 ⑿鉴定费、
⒀精神抚慰金、 ⒁财产损失、 ⒂后续治疗费、
具体而言:
⑴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⑵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⑶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实际收费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无法举证护理人员实际花费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⑷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备注:安徽省标准为30元/天
⑸营养费:
备注:安徽省标准为30元/天
⑹交通费:
交通费=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正式票据之和。 或者由法院酌定。
⑺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小于等于60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处于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大于等于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⑻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 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 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3、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司 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4、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且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的, 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⑼死亡赔偿金:
小于等于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处于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大于等于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⑽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⑾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 年×伤残赔偿系数。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 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 系数。
3、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 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⑿鉴定费:
鉴定费发票,数额相加计算。
⒀精神抚慰金:
构成伤残的,每级别5000-8000元,比如十级×1,九级×2,八级×3…….(安徽省标准)
⒁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⒂后续治疗费:
同治疗费,凭借发票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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